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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112887号“YODAOS MAS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1637号
2025-04-27 00:00:00.0
申请人:杭州灵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12887号“YODAOS MA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04349号“MASTER”商标、第10935043号“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专利证书图片、所获荣誉、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两件引证商标文字“MASTER”,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12887号“YODAOS MA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04349号“MASTER”商标、第10935043号“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专利证书图片、所获荣誉、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两件引证商标文字“MASTER”,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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