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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326676号“合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0452号
2025-05-29 00:00:00.0
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绍兴盛杰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2日对第48326676号“合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第4508086号“和天下”商标、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071829号“和天下”商标、第40380392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和天下”烟标版权登记证书及权利移转证明;2、申请人“和天下”商标注册信息;3、“和天下”产品历年税利表;4、2012年—2017年宣传报道;5、“和天下”商标曾基于知名度受保护证据;6、各引证商标信息;7、维权资料;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绳索”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第34类商品上,现均为在先商标。
二、商评字[2017]第000007254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为,在第11644620号“和天下”商标申请日(2012年10月24日)之前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即引证商标二)在第34类香烟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合天下”与引证商标三、四“和天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且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二可知,其“和天下”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绳索;保险柜;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保险柜;普通金属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造成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虽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白沙(和天下)烟标》作品均含有汉字组合“天下”,但该汉字组合本身并非著作权保护对象。争议商标表现形式为普通印刷体汉字组合,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绍兴盛杰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2日对第48326676号“合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第4508086号“和天下”商标、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071829号“和天下”商标、第40380392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和天下”烟标版权登记证书及权利移转证明;2、申请人“和天下”商标注册信息;3、“和天下”产品历年税利表;4、2012年—2017年宣传报道;5、“和天下”商标曾基于知名度受保护证据;6、各引证商标信息;7、维权资料;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绳索”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第34类商品上,现均为在先商标。
二、商评字[2017]第000007254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为,在第11644620号“和天下”商标申请日(2012年10月24日)之前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即引证商标二)在第34类香烟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合天下”与引证商标三、四“和天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且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二可知,其“和天下”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绳索;保险柜;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保险柜;普通金属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造成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虽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白沙(和天下)烟标》作品均含有汉字组合“天下”,但该汉字组合本身并非著作权保护对象。争议商标表现形式为普通印刷体汉字组合,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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