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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46689号“沣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088号
2025-04-09 00:00:00.0
异议人:东莞石龙津威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栓
异议人东莞石龙津威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栓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46689号“沣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沣威”指定使用于第30类“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八宝饭”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91840号“津威”、第1361442号“津威JINWEI及图”、第1417562号“津威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燕麦片;面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46689号“沣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栓
异议人东莞石龙津威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栓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46689号“沣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沣威”指定使用于第30类“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八宝饭”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91840号“津威”、第1361442号“津威JINWEI及图”、第1417562号“津威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燕麦片;面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46689号“沣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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