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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771062号“NKD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1873号
2025-03-1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G1771062 |
申请人:NKD GROUP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1062号“NKD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了“象牙”有关的商品删减申请,已获得核准,修改后的商品均为可接受的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19795号“NK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42349号“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20类第70418761号“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63392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253693号“TONE IT 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511092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8740311号“HOME BY TEM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8742782号“HOME BY TEM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731146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8788128号“HOME I LOVE MY 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018028号“HOME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018027号“HOME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21类国际注册第983845号“GALERIA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1456536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0362457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20类第1606683号“HOME BY TEM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9030781号“AMWAY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20类第65178467号“HOME BY TEM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716058号“HO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716057号“和木居HO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0964101号“NK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0964149号“NKD SCHON GUNSTIG WWW.NK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0164540号“HOME BY A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7837227号“@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10463393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21类国际注册第1313014号“HOME AFFA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14100779号“HOME ELE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11182645号“3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21类第70418761号“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34511093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9030780号“AMWAY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第8824813号“SCHELBACH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二)、第8788888号“JJ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三)、21类第65178467号“HOME BY TEM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四)、20类第65178467号“HOME BY TEM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十二因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0、21、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际注册第160668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主题资格证明翻译、驳回决定书、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二十九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十二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一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象牙”有关的商品删减申请已被核准,故修改后的商品属于可接受的商品,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第20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二十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和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不属别类),即壁橱收纳挂袋、植物吊篮、浴室凳、容器(家用或厨房用除外)、宠物床、盒、半身像、装饰品、小雕像、软木瓶塞、瓶塞、挂衣钩、窗帘钩、稻草编织品(垫席除外)、手提包架、鹿茸、服装存放卷筒、盒、板条箱、楔形软垫、篮筐、软木塞、艺术品、巢箱、藤、招牌、首饰收纳架、抽屉分格整理盒、服装防尘罩、储物用防护容器、格架、杆、花盆架、塑像、卫生纸分配器、梯凳、袋用封口夹、装饰品、鸟巢、风铃(装饰用品)、窗帘杆用附件;衣架;床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床垫;办公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认读字母组合“NKD”,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1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二十三至二十八、三十至三十四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第24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八、十五、十六、十八、三十五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和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不属别类),即壁橱收纳挂袋、植物吊篮、浴室凳、容器(家用或厨房用除外)、宠物床、盒、半身像、装饰品、小雕像、软木瓶塞、瓶塞、挂衣钩、窗帘钩、稻草编织品(垫席除外)、手提包架、鹿茸、服装存放卷筒、盒、板条箱、楔形软垫、篮筐、软木塞、艺术品、巢箱、藤、招牌、首饰收纳架、抽屉分格整理盒、服装防尘罩、储物用防护容器、格架、杆、花盆架、塑像、卫生纸分配器、梯凳、袋用封口夹、装饰品、鸟巢、风铃(装饰用品)、窗帘杆用附件;衣架;床垫”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其余复审商品、第21类和24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1062号“NKD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了“象牙”有关的商品删减申请,已获得核准,修改后的商品均为可接受的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19795号“NK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42349号“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20类第70418761号“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63392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253693号“TONE IT 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511092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8740311号“HOME BY TEM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8742782号“HOME BY TEM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731146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8788128号“HOME I LOVE MY 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018028号“HOME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018027号“HOME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21类国际注册第983845号“GALERIA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1456536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0362457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20类第1606683号“HOME BY TEM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9030781号“AMWAY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20类第65178467号“HOME BY TEM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716058号“HO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716057号“和木居HO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0964101号“NK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0964149号“NKD SCHON GUNSTIG WWW.NK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0164540号“HOME BY A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7837227号“@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10463393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21类国际注册第1313014号“HOME AFFA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14100779号“HOME ELE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11182645号“3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21类第70418761号“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34511093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9030780号“AMWAY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第8824813号“SCHELBACH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二)、第8788888号“JJ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三)、21类第65178467号“HOME BY TEM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四)、20类第65178467号“HOME BY TEM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十二因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0、21、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际注册第160668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主题资格证明翻译、驳回决定书、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二十九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十二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一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象牙”有关的商品删减申请已被核准,故修改后的商品属于可接受的商品,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第20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二十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和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不属别类),即壁橱收纳挂袋、植物吊篮、浴室凳、容器(家用或厨房用除外)、宠物床、盒、半身像、装饰品、小雕像、软木瓶塞、瓶塞、挂衣钩、窗帘钩、稻草编织品(垫席除外)、手提包架、鹿茸、服装存放卷筒、盒、板条箱、楔形软垫、篮筐、软木塞、艺术品、巢箱、藤、招牌、首饰收纳架、抽屉分格整理盒、服装防尘罩、储物用防护容器、格架、杆、花盆架、塑像、卫生纸分配器、梯凳、袋用封口夹、装饰品、鸟巢、风铃(装饰用品)、窗帘杆用附件;衣架;床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床垫;办公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认读字母组合“NKD”,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1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二十三至二十八、三十至三十四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第24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八、十五、十六、十八、三十五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和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不属别类),即壁橱收纳挂袋、植物吊篮、浴室凳、容器(家用或厨房用除外)、宠物床、盒、半身像、装饰品、小雕像、软木瓶塞、瓶塞、挂衣钩、窗帘钩、稻草编织品(垫席除外)、手提包架、鹿茸、服装存放卷筒、盒、板条箱、楔形软垫、篮筐、软木塞、艺术品、巢箱、藤、招牌、首饰收纳架、抽屉分格整理盒、服装防尘罩、储物用防护容器、格架、杆、花盆架、塑像、卫生纸分配器、梯凳、袋用封口夹、装饰品、鸟巢、风铃(装饰用品)、窗帘杆用附件;衣架;床垫”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其余复审商品、第21类和24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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