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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36905号“京中贵族JINGZHONGGUIZ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729号
2025-03-07 00:00:00.0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伟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36905号“京中贵族JINGZHONGGUIZ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中贵族JINGZHONGGUIZ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垫;枕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839250号“水中贵族”商标、第39759297号“水界贵族及图”商标、第10992057号“特尊贵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景田”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6905号“京中贵族JINGZHONGGUIZ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伟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36905号“京中贵族JINGZHONGGUIZ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中贵族JINGZHONGGUIZ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垫;枕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839250号“水中贵族”商标、第39759297号“水界贵族及图”商标、第10992057号“特尊贵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景田”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6905号“京中贵族JINGZHONGGUIZ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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