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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82912号“BEAR COSMO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74346号
2023-06-19 00:00:00.0
申请人:广州永骏星际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振耀中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润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5日对第39582912号“BEAR COSMO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星际熊”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张娜与申请人经销商存在特定关系,并串通合谋、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2039116号“COSMOS及图”商标、第46244803号“星际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抢注多件申请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网站信息;
2、申请人“星际熊”系列商标使用授权书;
3、申请人产品照片及销售发票;
4、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
5、网络店铺资料;
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资料;
7、行政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代理商与被申请人存在特定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对他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星际熊”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为适应行业的发展,注册争议商标的目的在于发展自主品牌,不存在傍他人名牌的意图。 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张娜于2019年7月11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2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
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张娜名下的第41354441号、第41345919号、第41367517号、第41335695号“功夫星际熊KUNG FU BEAR COSMOS”商标曾被广州翀泰贸易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原所有人)提出异议,上述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的第41358423号“功夫星际熊KUNG FU BEAR COSMOS”商标(由原注册人张娜受让)曾被引证商标原所有人提出无效宣告,该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我局裁定宣告无效。此外,原注册人张娜围绕广州翀泰贸易有限公司商标进行反复注册申请,如第49671594号图形商标、第49675090号图形商标、第52488010号“星际兄弟”商标等。后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受让予本案被申请人,如“功夫星际熊KUNG FU BEAR COSMOS”、“宇宙熊”、“BE@COSMOS”。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围巾;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英文“BEAR COSMOS”与引证商标一英文“COSMOS”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或代表关系。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二项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张娜名下的第41354441号、第41345919号、第41367517号、第41335695号“功夫星际熊KUNG FU BEAR COSMOS”商标曾被引证商标原所有人提出异议,上述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另查被申请人的第41358423号“功夫星际熊KUNG FU BEAR COSMOS”商标(由原注册人张娜受让)曾被引证商标原所有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我局裁定宣告无效。此外,原注册人张娜围绕引证商标原所有人及申请人商标进行反复注册,可见其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后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受让予本案被申请人,据此我局可合理推断上述转让双方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振耀中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润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5日对第39582912号“BEAR COSMO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星际熊”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张娜与申请人经销商存在特定关系,并串通合谋、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2039116号“COSMOS及图”商标、第46244803号“星际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抢注多件申请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网站信息;
2、申请人“星际熊”系列商标使用授权书;
3、申请人产品照片及销售发票;
4、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
5、网络店铺资料;
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资料;
7、行政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代理商与被申请人存在特定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对他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星际熊”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为适应行业的发展,注册争议商标的目的在于发展自主品牌,不存在傍他人名牌的意图。 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张娜于2019年7月11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2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
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张娜名下的第41354441号、第41345919号、第41367517号、第41335695号“功夫星际熊KUNG FU BEAR COSMOS”商标曾被广州翀泰贸易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原所有人)提出异议,上述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的第41358423号“功夫星际熊KUNG FU BEAR COSMOS”商标(由原注册人张娜受让)曾被引证商标原所有人提出无效宣告,该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我局裁定宣告无效。此外,原注册人张娜围绕广州翀泰贸易有限公司商标进行反复注册申请,如第49671594号图形商标、第49675090号图形商标、第52488010号“星际兄弟”商标等。后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受让予本案被申请人,如“功夫星际熊KUNG FU BEAR COSMOS”、“宇宙熊”、“BE@COSMOS”。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围巾;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英文“BEAR COSMOS”与引证商标一英文“COSMOS”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或代表关系。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二项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张娜名下的第41354441号、第41345919号、第41367517号、第41335695号“功夫星际熊KUNG FU BEAR COSMOS”商标曾被引证商标原所有人提出异议,上述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另查被申请人的第41358423号“功夫星际熊KUNG FU BEAR COSMOS”商标(由原注册人张娜受让)曾被引证商标原所有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我局裁定宣告无效。此外,原注册人张娜围绕引证商标原所有人及申请人商标进行反复注册,可见其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后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受让予本案被申请人,据此我局可合理推断上述转让双方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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