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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89373号“KIMEID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249号
2025-04-01 00:00:00.0
异议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东金美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徽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金美达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89373号“KIMEI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MEIDA”指定使用于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过滤设备;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6356号“MEIDA”、第10974589号“美大MEID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MEIDA”,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引证商标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89373号“KIMEID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东金美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徽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金美达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89373号“KIMEI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MEIDA”指定使用于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过滤设备;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6356号“MEIDA”、第10974589号“美大MEID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MEIDA”,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引证商标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89373号“KIMEID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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