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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66629号“DUOO 1”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889号
2024-11-15 00:00:00.0
异议人:广州何似创意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笃一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何似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笃一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666629号“DUOO 1”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UOO 1”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91442号、第45614288号“朵以 DUOYI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66629号“DUOO 1”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笃一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何似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笃一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666629号“DUOO 1”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UOO 1”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91442号、第45614288号“朵以 DUOYI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66629号“DUOO 1”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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