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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005693号“人人药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202492号
2025-07-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005693 |
申请人:广州云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务本立新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05693号“人人药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42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557764号“人人衣库 人人穿 人人爱 POPULAR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662454号“人人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13258号“人人钟点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418248号“湖南人人健康基金会 HEALTH FOR ALL FOUNDATION OF HUN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292975号“人人 REN REN 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656227号“人人购物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855829号“人人社保网 RRSBW.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46382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6246064号“人人泡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6256154号“人人装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681519号“人人推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5802059号“人人镖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6714840号“人人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9957975号“为爱而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2330870号“人人猎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人“四川洛克方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在先包含文字“人人”的多件商标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3、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部分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部分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九在“广告宣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一尚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二至引证商标十六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
一、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经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注册人主体注销并不当然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项财产权仍可通过权利继受或转让等方式得以存续。即使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人已经注销,但是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并不因此当然灭失。
引证商标九经过设计后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文字“人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人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包含文字“人人”的多件商标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三、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引证商标十至引证商标十六的商标权利状态待定,但因其商标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引证商标十六是否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此外,商标评审案件中止审理以必要为原则,案件审理中涉及在先权利的确定等对审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才中止审理。申请人在本案中的中止请求理由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务本立新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05693号“人人药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42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557764号“人人衣库 人人穿 人人爱 POPULAR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662454号“人人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13258号“人人钟点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418248号“湖南人人健康基金会 HEALTH FOR ALL FOUNDATION OF HUN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292975号“人人 REN REN 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656227号“人人购物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855829号“人人社保网 RRSBW.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46382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6246064号“人人泡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6256154号“人人装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681519号“人人推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5802059号“人人镖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6714840号“人人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9957975号“为爱而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2330870号“人人猎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人“四川洛克方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在先包含文字“人人”的多件商标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3、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部分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部分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九在“广告宣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一尚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二至引证商标十六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
一、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经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注册人主体注销并不当然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项财产权仍可通过权利继受或转让等方式得以存续。即使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人已经注销,但是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并不因此当然灭失。
引证商标九经过设计后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文字“人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人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包含文字“人人”的多件商标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三、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引证商标十至引证商标十六的商标权利状态待定,但因其商标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引证商标十六是否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此外,商标评审案件中止审理以必要为原则,案件审理中涉及在先权利的确定等对审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才中止审理。申请人在本案中的中止请求理由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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