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0141409号“闺蜜感觉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29068号
2020-09-01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百分百感觉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温州市新謦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1日对第30141409号“闺蜜感觉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9316811号“100% 感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28693号“百分百感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100%感觉”系列产品在内衣、内衣专卖店等商品或服务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百分百感觉”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张景峰先生的姓名权。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恶意,不仅抄袭申请人在先品牌,还抄袭“都市丽人”、“都市女人心”、“美季美优”等其他内衣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恶意大量抄袭他人商标、囤积商标的情形。若争议商标继续有效,将造成不良影响,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关信息;
2、申请人所获荣誉奖项及企业质检报告;
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4、产品及包装、门店、品牌宣传照片;
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抄袭商标资料、百度等搜索结果;
7、相关行政判决书、裁定书等维权证据;
8、张景峰身份证复印件;
9、“都市丽人”、“都市女人心”、“美季美优”品牌相关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0日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3月14日的第1639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9年3月13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并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38件商标,涉及第5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35818623号“100% 嘟市囡人”商标、第30193497号“丽人 100”商标、第34373479号“100%”商标、第34373487号“100% LES 女人感觉 100% FEMMES SE SENTENT”商标、第35799629号“100% 囡人感觉”商标、第35808323号“100% 快乐女人心”商标、第36088908号“100% 美季美优品”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9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经艺术化设计的文字“闺蜜感觉”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文字“闺蜜感觉”与引证商标一“100% 感觉”、引证商标二“百分百感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外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争议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在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外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100%感觉”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内衣、内衣专卖店等商品或服务领域差异较大,因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损害。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禁止性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及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张景峰先生的姓名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或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在案证据多体现为在内衣、内衣专卖店等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百分百感觉”作为字号在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会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致使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利益受到损害,故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张景峰先生的姓名已享有一定知名度,尤其是争议商标与“张景峰”差异显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损害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张景峰先生的姓名权。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三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38件商标,涉及第5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 “100% 嘟市囡人”、“丽人 100”、“100%”、“100% LES 女人感觉 100% FEMMES SE SENTENT”、“100% 囡人感觉”、“100% 快乐女人心”、“100% 美季美优品”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并非善意使用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温州市新謦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1日对第30141409号“闺蜜感觉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9316811号“100% 感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28693号“百分百感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100%感觉”系列产品在内衣、内衣专卖店等商品或服务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百分百感觉”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张景峰先生的姓名权。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恶意,不仅抄袭申请人在先品牌,还抄袭“都市丽人”、“都市女人心”、“美季美优”等其他内衣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恶意大量抄袭他人商标、囤积商标的情形。若争议商标继续有效,将造成不良影响,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关信息;
2、申请人所获荣誉奖项及企业质检报告;
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4、产品及包装、门店、品牌宣传照片;
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抄袭商标资料、百度等搜索结果;
7、相关行政判决书、裁定书等维权证据;
8、张景峰身份证复印件;
9、“都市丽人”、“都市女人心”、“美季美优”品牌相关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0日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3月14日的第1639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9年3月13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并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38件商标,涉及第5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35818623号“100% 嘟市囡人”商标、第30193497号“丽人 100”商标、第34373479号“100%”商标、第34373487号“100% LES 女人感觉 100% FEMMES SE SENTENT”商标、第35799629号“100% 囡人感觉”商标、第35808323号“100% 快乐女人心”商标、第36088908号“100% 美季美优品”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9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经艺术化设计的文字“闺蜜感觉”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文字“闺蜜感觉”与引证商标一“100% 感觉”、引证商标二“百分百感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外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争议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在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外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100%感觉”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内衣、内衣专卖店等商品或服务领域差异较大,因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损害。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禁止性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及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张景峰先生的姓名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或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在案证据多体现为在内衣、内衣专卖店等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百分百感觉”作为字号在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会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致使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利益受到损害,故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张景峰先生的姓名已享有一定知名度,尤其是争议商标与“张景峰”差异显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损害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张景峰先生的姓名权。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三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38件商标,涉及第5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 “100% 嘟市囡人”、“丽人 100”、“100%”、“100% LES 女人感觉 100% FEMMES SE SENTENT”、“100% 囡人感觉”、“100% 快乐女人心”、“100% 美季美优品”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并非善意使用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