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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56656号“倍斯利健 BEISILIJI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2904号
2023-09-11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振云
异议人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振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256656号“倍斯利健 BEISILIJ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倍斯利健 BEISILIJI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16015号、第12124405号“斯利安”、第15554326号“斯利安 SCRIANEN”、第16764426号“斯利康”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56656号“倍斯利健 BEISILIJI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振云
异议人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振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256656号“倍斯利健 BEISILIJ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倍斯利健 BEISILIJI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16015号、第12124405号“斯利安”、第15554326号“斯利安 SCRIANEN”、第16764426号“斯利康”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56656号“倍斯利健 BEISILIJI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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