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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87362号“飞云传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583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真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博尊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博尊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87362号“飞云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云传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游戏、安排并举办计算机游戏竞赛”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0911号、第58414161号“热血传奇”、第29726830号“热血传奇及图”、第4877106号“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及图”、第29786706号“传奇世界”、第4877105号“传奇世界网络游戏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传奇世界网络游戏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4877106号“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87362号“飞云传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杭州真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博尊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博尊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87362号“飞云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云传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游戏、安排并举办计算机游戏竞赛”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0911号、第58414161号“热血传奇”、第29726830号“热血传奇及图”、第4877106号“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及图”、第29786706号“传奇世界”、第4877105号“传奇世界网络游戏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传奇世界网络游戏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4877106号“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87362号“飞云传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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