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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77457号“酱时汉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5749号
2023-06-26 00:00:00.0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顺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顺航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2077457号“酱时汉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酱时汉亦”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干酒(中国白酒);白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0168号“汉酱”商标、第12655426号“汉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77457号“酱时汉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顺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顺航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2077457号“酱时汉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酱时汉亦”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干酒(中国白酒);白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0168号“汉酱”商标、第12655426号“汉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77457号“酱时汉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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