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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38852号“宝宝手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3756号
2019-08-08 00:00:00.0
申请人:南京快乐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38852号“宝宝手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寓意,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1701号商标、第18430447号商标、第16881420号商标、第1984682号商标、第5898983号商标、第29503743号商标、第30379681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宝宝手语”构成,将其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38852号“宝宝手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寓意,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1701号商标、第18430447号商标、第16881420号商标、第1984682号商标、第5898983号商标、第29503743号商标、第30379681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宝宝手语”构成,将其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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