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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88579号“晋裕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0006号
2022-03-30 00:00:00.0
申请人:耿天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88579号“晋裕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40130号“晋裕满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晋裕堂”与引证商标“晋裕满堂”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88579号“晋裕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40130号“晋裕满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晋裕堂”与引证商标“晋裕满堂”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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