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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86941号“潜水艇”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4243号
2023-05-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0186941 |
异议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易威应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异议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易威应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0186941号“潜水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潜水艇”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工业用抽吸机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11685号“潜水艇 SUBMARINE”,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第42616965A号、第56602065号、第16439743号、第16439997号及第22447598号“SUBMARINE及图”,第12857136号、第42621616号、第16009928号、第22447538号及第47526876号“潜水艇 SUBMARINE及图”,第41610327号“潜水艇·龙卷风”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喷头”、第7类“阀(机器部件);污物粉碎机;电搅拌器;垃圾处理装置”、第9类“便携式遥控阻车器;锥形交通路标;数字门锁”及第11类“水龙头;澡盆;浴室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44329号“核潜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农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电子工业设备”等。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403404号“SUBMARIN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阀(机器部件);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工业用抽吸机械;泵(机器);液压泵;抽水机;轴流泵;电泵”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我国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SUBMARINE”与其音译“潜水艇”已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音译“潜水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地漏”商品上的第4711685号“潜水艇 SUBMARINE”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86941号“潜水艇”商标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工业用抽吸机械;泵(机器);液压泵;抽水机;轴流泵;电泵”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易威应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异议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易威应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0186941号“潜水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潜水艇”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工业用抽吸机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11685号“潜水艇 SUBMARINE”,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第42616965A号、第56602065号、第16439743号、第16439997号及第22447598号“SUBMARINE及图”,第12857136号、第42621616号、第16009928号、第22447538号及第47526876号“潜水艇 SUBMARINE及图”,第41610327号“潜水艇·龙卷风”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喷头”、第7类“阀(机器部件);污物粉碎机;电搅拌器;垃圾处理装置”、第9类“便携式遥控阻车器;锥形交通路标;数字门锁”及第11类“水龙头;澡盆;浴室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44329号“核潜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农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电子工业设备”等。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403404号“SUBMARIN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阀(机器部件);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工业用抽吸机械;泵(机器);液压泵;抽水机;轴流泵;电泵”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我国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SUBMARINE”与其音译“潜水艇”已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音译“潜水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地漏”商品上的第4711685号“潜水艇 SUBMARINE”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86941号“潜水艇”商标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工业用抽吸机械;泵(机器);液压泵;抽水机;轴流泵;电泵”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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