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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9266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6871号
2025-03-24 00:00:00.0
申请人:昌江盛田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大局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26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56113号、第20023228号、第15661695号、第12023628号、第15054791号、第81469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包装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续展宽展期内,其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将其与以上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洛阳大局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26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56113号、第20023228号、第15661695号、第12023628号、第15054791号、第81469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包装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续展宽展期内,其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将其与以上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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