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2829303号“ONIONI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293号
2024-11-18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易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护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易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829303号“ONION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NIONI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咖啡馆;茶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582364号“NIO SPAC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照明设备出租”。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259628号“NIO”、第30348813号“NIO LIFE”、第28153266号“NIO HOUSE”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汽车旅馆;餐厅;咖啡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NIO”、“蔚来NI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29303号“ONIONI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易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护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易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829303号“ONION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NIONI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咖啡馆;茶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582364号“NIO SPAC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照明设备出租”。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259628号“NIO”、第30348813号“NIO LIFE”、第28153266号“NIO HOUSE”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汽车旅馆;餐厅;咖啡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NIO”、“蔚来NI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29303号“ONIONI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