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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18262号“瑞品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070号
2025-03-12 00:00:00.0
异议人:品格卫厨(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成
异议人品格卫厨(浙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618262号“瑞品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瑞品格”,指定使用于第21类“厨房用具;桌用刀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0563号、第20375994号、第26119772号“品格”、第26109535A号“品格 POGO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的“厨房用具;接油盘”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品格”商标给予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8262号“瑞品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成
异议人品格卫厨(浙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618262号“瑞品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瑞品格”,指定使用于第21类“厨房用具;桌用刀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0563号、第20375994号、第26119772号“品格”、第26109535A号“品格 POGO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的“厨房用具;接油盘”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品格”商标给予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8262号“瑞品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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