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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28203号“三夫梦想旅行 DREAM TRAV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45052号
2024-12-11 00:00:00.0
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128203号“三夫梦想旅行 DREAM TRAV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42556号“Dreamtravel”商标、第3046605号“梦之旅 Dreams Travel”商标、第14393083号“梦之旅 www.dreams-travel.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大量广泛地使用和宣传,在相关领域形成了稳定的受众群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DREAM TRAVEL”与引证商标一“Dreamtravel”、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体育比赛;安排运动竞赛;娱乐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导游服务;登山向导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128203号“三夫梦想旅行 DREAM TRAV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42556号“Dreamtravel”商标、第3046605号“梦之旅 Dreams Travel”商标、第14393083号“梦之旅 www.dreams-travel.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大量广泛地使用和宣传,在相关领域形成了稳定的受众群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DREAM TRAVEL”与引证商标一“Dreamtravel”、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体育比赛;安排运动竞赛;娱乐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导游服务;登山向导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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