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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39085号“钽南特防TANNANTEF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17208号
2024-11-21 00:00:00.0
申请人:崔维乐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39085号“钽南特防TANNANTE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98726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87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57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18803号“北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18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39085号“钽南特防TANNANTE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98726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87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57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18803号“北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18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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