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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33078号“住小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954号
2025-03-14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南住潮到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住潮到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33078号“住小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住小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包装设计;衣柜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咨询;建设项目的开发;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室内设计领域的技术咨询;建筑制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92770号“住及图”、第53032158号“住小帮”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33078号“住小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南住潮到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住潮到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33078号“住小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住小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包装设计;衣柜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咨询;建设项目的开发;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室内设计领域的技术咨询;建筑制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92770号“住及图”、第53032158号“住小帮”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33078号“住小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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