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5493335号“千象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35569号
2023-05-11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数策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493335号“千象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43431号商标、第15082575号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及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493335号“千象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43431号商标、第15082575号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及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