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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41582A号“无比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59352号
2024-09-27 00:00:00.0
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明泰健康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许树腾)
国内接收人:曾小姐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吉山布吓路号-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9日对第26741582A号“无比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9945049号、第23343378号“無比滴”商标、第23502796号“無比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肆抄袭、抢注申请人商标、商号、商品包装,具有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介绍、《99年普通药品数据库》复印件及摘译;2、市场分析调查;3、广告费用、广告页、投放情况、相关发票;4、文字解析;5、申请人“無比滴”、“無比膏”注册情况;6、出口许可通知书、申报书、销售证据、代理信息;7、产品宣传报道、参展材料;8、“無比滴”、“無比膏”在中国进行的药品登记材料;9、相关决定、裁定、判决;10、商标原注册人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情况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善意取得的。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相关决定;2、售卖界面等。
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不予认可,并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1、相关决定;2、消费者评价页面;3、外观专利;4、产品备案信息;5、销售页面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商标原注册人)于2017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申请注册,但获得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还在第3、5、10、44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两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众多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無比滴”、“MOPIDICK”及图形相同、近似的“无比滴”、“无比露”、“无比液”、“无比油”、“无比酊”、“无比霜”、“MOPIDICK”、“MOPIDING”、“MOPI及图”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一并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据审理查明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还在第3、5、10、44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两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众多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無比滴”、“MOPIDICK”及图形相同、近似的“无比滴”、“无比露”、“无比液”、“无比油”、“无比酊”、“无比霜”、“MOPIDICK”、“MOPIDING”、“MOPI及图”等商标。可见其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商标的正当性,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是一种有损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明泰健康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许树腾)
国内接收人:曾小姐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吉山布吓路号-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9日对第26741582A号“无比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9945049号、第23343378号“無比滴”商标、第23502796号“無比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肆抄袭、抢注申请人商标、商号、商品包装,具有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介绍、《99年普通药品数据库》复印件及摘译;2、市场分析调查;3、广告费用、广告页、投放情况、相关发票;4、文字解析;5、申请人“無比滴”、“無比膏”注册情况;6、出口许可通知书、申报书、销售证据、代理信息;7、产品宣传报道、参展材料;8、“無比滴”、“無比膏”在中国进行的药品登记材料;9、相关决定、裁定、判决;10、商标原注册人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情况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善意取得的。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相关决定;2、售卖界面等。
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不予认可,并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1、相关决定;2、消费者评价页面;3、外观专利;4、产品备案信息;5、销售页面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商标原注册人)于2017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申请注册,但获得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还在第3、5、10、44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两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众多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無比滴”、“MOPIDICK”及图形相同、近似的“无比滴”、“无比露”、“无比液”、“无比油”、“无比酊”、“无比霜”、“MOPIDICK”、“MOPIDING”、“MOPI及图”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一并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据审理查明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还在第3、5、10、44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两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众多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無比滴”、“MOPIDICK”及图形相同、近似的“无比滴”、“无比露”、“无比液”、“无比油”、“无比酊”、“无比霜”、“MOPIDICK”、“MOPIDING”、“MOPI及图”等商标。可见其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商标的正当性,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是一种有损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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