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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792958号“BEABA FAMIL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8510号
2025-04-25 00:00:00.0
申请人:芘亚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杰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对第48792958号“BEABA FAMI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在明知的情况下,围绕申请人商标进行反复抢注,其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与“爱朵护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串谋恶意转让商标,不能改变其恶意注册的性质。特别是,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均已被商标局在多件无效宣告案件中确认为恶意申请注册人,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产生不良影响。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855109号“BEA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55111号“BEA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95497号“BEA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于1989年成立于法国,其“BEABA/芘亚芭”是法国知名的婴儿辅食机品牌,其产品线从婴儿喂养专区产品延伸到婴儿护理及外出专区等为婴幼儿提供优质综合的产品和服务项目。经过长期宣传使用,申请人的品牌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取得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增加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的可能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章程及翻译、产品手册、部分公证书;
2、品牌产品获奖信息、媒体报道;
3、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列表、在世界范围内的商标注册信息;
4、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运单及发票、品牌授权书、代理合同及价目单、网络店铺销售信息;
5、品牌店铺陈列图、市场报告、相关宣传统计、销售数据、国家图书馆检索信息;
6、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业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
7、申请人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进口商和经营商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CBME展会信息相关页面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8、美国BEABA纸尿裤微信公众号公证书、I虎妈等微信公众号公证书、被申请人网站截图、产品包装照片、被申请人BEABA产品百度词条(附公证件)、被申请人品牌辟谣文章、BEABA INFANT AND CHILDREN SUPPLIES CO.,LTD的工商信息查询截图(附公证件)、同BEABA INFANT AND CHILDREN SUPPLIES CO.,LTD地址相同的公司信息、被申请人京东等网店网页(附公证件)、知乎等平台相关消费者及用户对BEABA纸尿裤的介绍等文章、百度搜索关键词“法国BEABA纸尿裤”的搜索结果;
9、商标异议决定书、商标裁定书、处罚决定书;
10、申请人辅食机相关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装箱单、申请人辅食机的测试报告、申请人天猫旗舰店关于“BABYCOOK”的搜索结果、申请人的宣传链接;
11、相关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围绕自身业务的合理布局,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竞争优势地位的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在先判决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比芭(浙江)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内裤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上海杰乔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或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座椅等商品、第10类奶瓶等商品、第21类茶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比芭(浙江)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分别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91件商标,其中有三十余件商标包含“BEABA”。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内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座椅、奶瓶、茶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BEABA”系列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BEABA”商标高度近似。且据查明的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三十余件包含“BEABA”的商标。争议商标申请人有借助他人商标以及损害他人商标权益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杰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对第48792958号“BEABA FAMI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在明知的情况下,围绕申请人商标进行反复抢注,其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与“爱朵护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串谋恶意转让商标,不能改变其恶意注册的性质。特别是,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均已被商标局在多件无效宣告案件中确认为恶意申请注册人,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产生不良影响。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855109号“BEA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55111号“BEA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95497号“BEA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于1989年成立于法国,其“BEABA/芘亚芭”是法国知名的婴儿辅食机品牌,其产品线从婴儿喂养专区产品延伸到婴儿护理及外出专区等为婴幼儿提供优质综合的产品和服务项目。经过长期宣传使用,申请人的品牌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取得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增加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的可能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章程及翻译、产品手册、部分公证书;
2、品牌产品获奖信息、媒体报道;
3、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列表、在世界范围内的商标注册信息;
4、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运单及发票、品牌授权书、代理合同及价目单、网络店铺销售信息;
5、品牌店铺陈列图、市场报告、相关宣传统计、销售数据、国家图书馆检索信息;
6、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业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
7、申请人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进口商和经营商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CBME展会信息相关页面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8、美国BEABA纸尿裤微信公众号公证书、I虎妈等微信公众号公证书、被申请人网站截图、产品包装照片、被申请人BEABA产品百度词条(附公证件)、被申请人品牌辟谣文章、BEABA INFANT AND CHILDREN SUPPLIES CO.,LTD的工商信息查询截图(附公证件)、同BEABA INFANT AND CHILDREN SUPPLIES CO.,LTD地址相同的公司信息、被申请人京东等网店网页(附公证件)、知乎等平台相关消费者及用户对BEABA纸尿裤的介绍等文章、百度搜索关键词“法国BEABA纸尿裤”的搜索结果;
9、商标异议决定书、商标裁定书、处罚决定书;
10、申请人辅食机相关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装箱单、申请人辅食机的测试报告、申请人天猫旗舰店关于“BABYCOOK”的搜索结果、申请人的宣传链接;
11、相关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围绕自身业务的合理布局,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竞争优势地位的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在先判决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比芭(浙江)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内裤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上海杰乔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或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座椅等商品、第10类奶瓶等商品、第21类茶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比芭(浙江)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分别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91件商标,其中有三十余件商标包含“BEABA”。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内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座椅、奶瓶、茶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BEABA”系列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BEABA”商标高度近似。且据查明的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三十余件包含“BEABA”的商标。争议商标申请人有借助他人商标以及损害他人商标权益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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