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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22482号“青果农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6215号
2018-04-20 00:00:00.0
申请人:麻阳青青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2482号“青果农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19239号“青岚农夫”商标在含义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2482号“青果农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19239号“青岚农夫”商标在含义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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