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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60811号“蚂蚁消金 ANT CONSUMER FIN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1969号
2025-01-23 00:00:00.0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60811号“蚂蚁消金 ANT CONSUMER 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1156328号、第18327048号、第14167626号、第28712732号、第16727616号、第70239720号、第1049653号、第15376187号、第61784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其中,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其余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被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五、七至九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至九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至九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三、四、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60811号“蚂蚁消金 ANT CONSUMER 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1156328号、第18327048号、第14167626号、第28712732号、第16727616号、第70239720号、第1049653号、第15376187号、第61784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其中,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其余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被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五、七至九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至九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至九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三、四、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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