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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13419号“贝爱佳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64号
2025-02-07 00:00:00.0
异议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二: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贝爱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贝爱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13419号“贝爱佳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爱佳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羊奶饮料(以羊奶为主);羊奶;羊奶粉;孕妇、哺乳期妇女食用奶粉;中老年人专用奶粉;羊乳制品;液态酸奶;羊肉;羊肉片;羊肉丸”。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20099号“佳农优选”、第53575013号“佳农臻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水果蜜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佳农”,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13419号“贝爱佳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一: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二: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贝爱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贝爱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13419号“贝爱佳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爱佳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羊奶饮料(以羊奶为主);羊奶;羊奶粉;孕妇、哺乳期妇女食用奶粉;中老年人专用奶粉;羊乳制品;液态酸奶;羊肉;羊肉片;羊肉丸”。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20099号“佳农优选”、第53575013号“佳农臻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水果蜜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佳农”,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13419号“贝爱佳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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