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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611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719号
2025-01-22 00:00:00.0
异议人:维氏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国新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泰正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氏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国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20611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包;背包;运动包;旅行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91225号、第998320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用大衣箱;旅行包(箱);海滨浴场用手提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表现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611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国新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泰正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氏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国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20611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包;背包;运动包;旅行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91225号、第998320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用大衣箱;旅行包(箱);海滨浴场用手提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表现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611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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