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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15181号“慶豊KINGF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26245号
2024-01-2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7215181 |
申请人:芯庆丰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15181号“慶豊KINGF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9784号“KING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60213号“KINGK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842531号“KINGD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606738号“FUN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679981号“KINGD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699799号“庆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842501号“庆丰QING 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9465号“庆丰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9738号“庆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3506697号“庆丰Q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007609号“庆丰一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1983664号“庆丰仪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4872028号“庆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547139号“庆丰电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7400648号“庆丰电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7008107号“庆丰管QINGFENGG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1994044号“庆丰铁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7452301号“庆丰阻燃电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1600725号“庆丰交联电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7117369号“KING F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1751753号“KING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5276974号“KING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9286450号“KING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7611766号“KING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7611769号“KING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33535392号“KING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1351170号“KING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30478563号“KING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14359579号“金昇KING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22136303号“KF KINGF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著作权登记书、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衡器;计量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核定使用的“衡器;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15181号“慶豊KINGF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9784号“KING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60213号“KINGK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842531号“KINGD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606738号“FUN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679981号“KINGD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699799号“庆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842501号“庆丰QING 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9465号“庆丰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9738号“庆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3506697号“庆丰Q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007609号“庆丰一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1983664号“庆丰仪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4872028号“庆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547139号“庆丰电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7400648号“庆丰电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7008107号“庆丰管QINGFENGG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1994044号“庆丰铁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7452301号“庆丰阻燃电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1600725号“庆丰交联电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7117369号“KING F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1751753号“KING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5276974号“KING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9286450号“KING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7611766号“KING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7611769号“KING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33535392号“KING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1351170号“KING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30478563号“KING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14359579号“金昇KING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22136303号“KF KINGF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著作权登记书、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衡器;计量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核定使用的“衡器;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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