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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56764号“新大象新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3261号
2025-05-07 00:00:00.0
申请人:河南大象客户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56764号“新大象新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3045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9123号图形商标、第31303212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56764号“新大象新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3045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9123号图形商标、第31303212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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