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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83852号“民族御鹄”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9129号
2022-11-22 00:00:00.0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学勇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学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083852号“民族御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民族御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餐后酒(利口酒和烈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091989号“民族贡”、第22943462号“民族美”、第13857765号“民族心”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均含有“民族”,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83852号“民族御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学勇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学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083852号“民族御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民族御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餐后酒(利口酒和烈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091989号“民族贡”、第22943462号“民族美”、第13857765号“民族心”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均含有“民族”,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83852号“民族御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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