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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26659号“滴滴假日 DIDIJIAR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3052号
2019-01-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7226659 |
申请人:南京中城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226659号“滴滴假日 DIDIJIAR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519936号“滴滴”商标、第16835845号“滴滴学琴”商标、第17505851号“滴滴专车 ACE及图”商标、第17679638号“滴滴”商标、第17835480号“滴滴 滴滴一下 美好出行及图”商标、第17835530号“滴滴打车”商标、第25301060号“滴滴”商标、第22934382号“滴滴安全”商标、第25301061号“滴滴 滴滴一下 美好出行及图”商标、第25909621号“滴滴家政”商标、第26388024号“滴滴代练”商标、第26789753号“滴滴写作”商标、第26899923号“滴滴借钱”商标、第27094722号“滴滴 车主之家及图”商标、第5032338号“假日半岛 HOLIDAY ISLANDAS及图”商标、第6809039号“18°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差异明显,整体可以区分。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宣传海报、宣传照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八、九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三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滴滴假日”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滴滴”、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滴滴学琴”、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汉字组合“滴滴专车”、引证商标四汉字组合“滴滴”、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滴滴”、引证商标六汉字组合“滴滴打车”、引证商标七汉字组合“滴滴”、引证商标八汉字组合“滴滴安全”、引证商标九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滴滴”、引证商标十四独立认读汉字组合“滴滴”均含有“滴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它们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226659号“滴滴假日 DIDIJIAR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519936号“滴滴”商标、第16835845号“滴滴学琴”商标、第17505851号“滴滴专车 ACE及图”商标、第17679638号“滴滴”商标、第17835480号“滴滴 滴滴一下 美好出行及图”商标、第17835530号“滴滴打车”商标、第25301060号“滴滴”商标、第22934382号“滴滴安全”商标、第25301061号“滴滴 滴滴一下 美好出行及图”商标、第25909621号“滴滴家政”商标、第26388024号“滴滴代练”商标、第26789753号“滴滴写作”商标、第26899923号“滴滴借钱”商标、第27094722号“滴滴 车主之家及图”商标、第5032338号“假日半岛 HOLIDAY ISLANDAS及图”商标、第6809039号“18°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差异明显,整体可以区分。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宣传海报、宣传照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八、九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三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滴滴假日”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滴滴”、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滴滴学琴”、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汉字组合“滴滴专车”、引证商标四汉字组合“滴滴”、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滴滴”、引证商标六汉字组合“滴滴打车”、引证商标七汉字组合“滴滴”、引证商标八汉字组合“滴滴安全”、引证商标九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滴滴”、引证商标十四独立认读汉字组合“滴滴”均含有“滴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它们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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