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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70831号“驼上榜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363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市红色家湘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市红色家湘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570831号“驼上榜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驼上榜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鞋;皮带(服饰用);帽子;袜;手套(服装);长皮毛围巾(披肩);睡眠用眼罩;风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及图”、第7977769号“CAMEL”、第3655999号“美驼”、第3656000号“皇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和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70831号“驼上榜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长沙市红色家湘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市红色家湘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570831号“驼上榜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驼上榜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鞋;皮带(服饰用);帽子;袜;手套(服装);长皮毛围巾(披肩);睡眠用眼罩;风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及图”、第7977769号“CAMEL”、第3655999号“美驼”、第3656000号“皇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和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70831号“驼上榜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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