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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43907号“图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8779号
2020-03-23 00:00:00.0
异议人:宾利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奔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宾利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奔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8期《商标公告》第2704390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的第862359号“图形”商标已在第12类商品上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汽车;汽车引擎;汽车零部件”。被异议商标由“图形”构成,双方商标图形设计风格、视觉效果均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是“叉车;拖车(车辆);拖拉机;汽车;自行车;手推车;运载工具用轮胎;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刹车”。其中“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拖车(车辆);拖拉机;汽车;叉车;运载工具用刹车”与异议人的第862359号“图形”商标所核定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的第862359号“图形”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862359号“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043907号“图形”商标在“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拖车(车辆);拖拉机;汽车;叉车;运载工具用刹车”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奔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宾利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奔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8期《商标公告》第2704390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的第862359号“图形”商标已在第12类商品上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汽车;汽车引擎;汽车零部件”。被异议商标由“图形”构成,双方商标图形设计风格、视觉效果均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是“叉车;拖车(车辆);拖拉机;汽车;自行车;手推车;运载工具用轮胎;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刹车”。其中“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拖车(车辆);拖拉机;汽车;叉车;运载工具用刹车”与异议人的第862359号“图形”商标所核定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的第862359号“图形”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862359号“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043907号“图形”商标在“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拖车(车辆);拖拉机;汽车;叉车;运载工具用刹车”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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