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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926613号“九歌牧 JIUGEM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5773号
2025-02-13 00:00:00.0
申请人:佛山市九歌牧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26613号“九歌牧 jiugem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07265号“牧九歌”商标、第24537500号“九牧”商标、第1117525号“九牧及图”商标、第22699566号“九牧”商标、第3489226号“九牧”商标、第3489157号“九牧洁具”商标、第6860453号“九牧”商标、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第1682032号“九牧nm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冰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灯、消毒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26613号“九歌牧 jiugem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07265号“牧九歌”商标、第24537500号“九牧”商标、第1117525号“九牧及图”商标、第22699566号“九牧”商标、第3489226号“九牧”商标、第3489157号“九牧洁具”商标、第6860453号“九牧”商标、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第1682032号“九牧nm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冰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灯、消毒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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