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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47802号“辛澜海XINLANH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470号
2024-11-14 00:00:00.0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田艳明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田艳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47802号“辛澜海XINLANH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辛澜海XINLANHA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蛋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62106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裤子;针织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35113号“海澜HEILA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0类“茶饮料;糖”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639926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0类“茶饮料;糖”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902166号“海澜之家HL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0类“茶饮料;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弱,且双方商标差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茶饮料;蛋糕”等商品上在我国在先使用“辛澜海XINLANHAI及图”或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7802号“辛澜海XINLANH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田艳明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田艳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47802号“辛澜海XINLANH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辛澜海XINLANHA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蛋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62106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裤子;针织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35113号“海澜HEILA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0类“茶饮料;糖”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639926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0类“茶饮料;糖”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902166号“海澜之家HL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0类“茶饮料;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弱,且双方商标差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茶饮料;蛋糕”等商品上在我国在先使用“辛澜海XINLANHAI及图”或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7802号“辛澜海XINLANH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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