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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38080号“未来乡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7771号
2022-05-17 00:00:00.0
申请人:上海象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38080号“未来乡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69331号“隐院 未来村”商标、第56448342号“未来乡”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41583号“坐望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唯一对应,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流程状态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21年8月20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38080号“未来乡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69331号“隐院 未来村”商标、第56448342号“未来乡”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41583号“坐望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唯一对应,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流程状态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21年8月20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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