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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166194号“福临好太太 FLHAOTAITA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2934号
2024-10-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1166194 |
异议人一: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三: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好太太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好太太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1166194号“福临好太太 FLHAOTAI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临好太太 FLHAOTAITAI”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石膏板;非金属门”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第35306655号“好太太智联”、第35306684号“好太太智居”、第35554219号“好太太微联”、第4955969号“GOOD-WIFE”、第18175548号“GOODWIFE”、第41853705号“好太太 科徕尼”、第22690346号“真太太 ZOTATA”等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652399号、第46415510号“HOTATA”、第37138540号“GOOD WIFE”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混凝土建筑构件;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纪念碑”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38540A号“GOOD WIFE”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水泥;非金属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一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一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一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一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一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278号、第887767号“福临门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29类“食用油脂”、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等商品上的第690278号“福临门及图”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二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二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三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引证第59415516号“好太太”商标的撤回注册申请已被我局核准,故其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三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8135082号“好太太”、第68121551号“HAOTAITAI”及在先注册的第10163093号“好太太 好生活”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石膏(建筑材料);非金属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三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好太太”、“HAOTAITAI”,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三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纤维板;胶合木板;木地板;木制饰面板;石膏板;木制天花板;非金属护壁板;非金属门;玻璃钢制门、窗”与异议人三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三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三称其为被异议人股东,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三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耐火纤维”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为一定范围相关公众知晓,故异议人三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三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三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耐火纤维”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三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三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66194号“福临好太太 FLHAOTAITAI”商标在“纤维板;胶合木板;木地板;木制饰面板;石膏板;木制天花板;非金属护壁板;非金属门;玻璃钢制门、窗”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三: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好太太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好太太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1166194号“福临好太太 FLHAOTAI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临好太太 FLHAOTAITAI”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石膏板;非金属门”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第35306655号“好太太智联”、第35306684号“好太太智居”、第35554219号“好太太微联”、第4955969号“GOOD-WIFE”、第18175548号“GOODWIFE”、第41853705号“好太太 科徕尼”、第22690346号“真太太 ZOTATA”等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652399号、第46415510号“HOTATA”、第37138540号“GOOD WIFE”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混凝土建筑构件;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纪念碑”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38540A号“GOOD WIFE”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水泥;非金属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一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一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一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一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一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278号、第887767号“福临门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29类“食用油脂”、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等商品上的第690278号“福临门及图”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二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二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三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引证第59415516号“好太太”商标的撤回注册申请已被我局核准,故其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三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8135082号“好太太”、第68121551号“HAOTAITAI”及在先注册的第10163093号“好太太 好生活”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石膏(建筑材料);非金属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三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好太太”、“HAOTAITAI”,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三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纤维板;胶合木板;木地板;木制饰面板;石膏板;木制天花板;非金属护壁板;非金属门;玻璃钢制门、窗”与异议人三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三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三称其为被异议人股东,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三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耐火纤维”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为一定范围相关公众知晓,故异议人三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三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三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耐火纤维”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三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三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66194号“福临好太太 FLHAOTAITAI”商标在“纤维板;胶合木板;木地板;木制饰面板;石膏板;木制天花板;非金属护壁板;非金属门;玻璃钢制门、窗”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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