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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52312号“爱学习轻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5756号
2021-10-12 00:00:00.0
异议人:漳州建晟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漳州建晟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2252312号“爱学习轻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学习轻课”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书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81659号“爱学习 ISTUDY”、第8525684号“爱学习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0类“图书馆书架;家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52312号“爱学习轻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漳州建晟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2252312号“爱学习轻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学习轻课”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书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81659号“爱学习 ISTUDY”、第8525684号“爱学习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0类“图书馆书架;家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52312号“爱学习轻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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