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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95398号“NOM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6355号
2020-06-03 00:00:00.0
异议人一: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鲁文武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鲁文武对被异议人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24195398号“NOM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OM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卫生纸;纸巾;便笺本;笔记本”等。 异议人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94380号“NOM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卫生纸;卡片”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中英文字母“NO”和“ME”为上下排列,引证商标为横排字母“NOMO”和卡通图形的组合,其中字母“O”进行了艺术化处理。双方商标在视觉效果和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不属于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NOME”商品包装图片、店铺照片等材料及对引证的“NOMO”、“NOMO及图”商标进行使用的商品和展会图片、《动漫版权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产品采购合作协议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NOME”、“NOMO”、“NOMO及图”商标,故对异议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但证据显示该作品仅由普通字体的英文字母“NOME”上下排列组合而成,在“O”上部有一个小月牙图形,这种变形处理尚未达到作为造型艺术作品的创造性高度,无法体现出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缺乏美术作品所具有的审美意义,且该图案的作品登记是未经实质审查的自愿登记。因此,该作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对异议人此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鲁文武称被异议商标中“NOME”有“偷、窃、扒”等含义,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但被异议商标整体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依社会通常观念易将之作为商标整体而非一般指代标志或描述性标志加以识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195398号“NOM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鲁文武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鲁文武对被异议人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24195398号“NOM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OM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卫生纸;纸巾;便笺本;笔记本”等。 异议人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94380号“NOM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卫生纸;卡片”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中英文字母“NO”和“ME”为上下排列,引证商标为横排字母“NOMO”和卡通图形的组合,其中字母“O”进行了艺术化处理。双方商标在视觉效果和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不属于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NOME”商品包装图片、店铺照片等材料及对引证的“NOMO”、“NOMO及图”商标进行使用的商品和展会图片、《动漫版权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产品采购合作协议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NOME”、“NOMO”、“NOMO及图”商标,故对异议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但证据显示该作品仅由普通字体的英文字母“NOME”上下排列组合而成,在“O”上部有一个小月牙图形,这种变形处理尚未达到作为造型艺术作品的创造性高度,无法体现出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缺乏美术作品所具有的审美意义,且该图案的作品登记是未经实质审查的自愿登记。因此,该作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对异议人此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鲁文武称被异议商标中“NOME”有“偷、窃、扒”等含义,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但被异议商标整体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依社会通常观念易将之作为商标整体而非一般指代标志或描述性标志加以识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195398号“NOM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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