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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70314号“骆驼寻宝CAMELTREAS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6681号
2018-07-31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市中恒国际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0314号“骆驼寻宝CAMELTREAS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6932号“骆驼及图”商标、第17709142号“骆驼 CAMKIDS及图”商标、第4438525号“骆驼旗舰店CAMEL FLAGSHIP SHOP”商标、第22765570号“CAMELSPORT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异议不予注册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0314号“骆驼寻宝CAMELTREAS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6932号“骆驼及图”商标、第17709142号“骆驼 CAMKIDS及图”商标、第4438525号“骆驼旗舰店CAMEL FLAGSHIP SHOP”商标、第22765570号“CAMELSPORT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异议不予注册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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