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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435783号“鹰金钱EAGLE-CO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52号
2025-02-18 00:00:00.0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鹰金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鹰金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9435783号“鹰金钱EAGLE-CO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鹰金钱EAGLE-COI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天然增甜剂;蜂蜜;龟苓膏;枇杷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5443号、第3725387号“EAGLE'S及图”商标,第725445号“鹰EAGLE'S”商标,第3437747号“鹰牌”商标,第3437748号“鹰牌EAGLE'S EAGLE'S及图”商标,第4917713号“鹰牌花”商标,第42681270号“EAGLE'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虫草鸡精;冰糖燕窝;花粉健身膏;蜂蜜”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35783号“鹰金钱EAGLE-CO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鹰金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鹰金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9435783号“鹰金钱EAGLE-CO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鹰金钱EAGLE-COI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天然增甜剂;蜂蜜;龟苓膏;枇杷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5443号、第3725387号“EAGLE'S及图”商标,第725445号“鹰EAGLE'S”商标,第3437747号“鹰牌”商标,第3437748号“鹰牌EAGLE'S EAGLE'S及图”商标,第4917713号“鹰牌花”商标,第42681270号“EAGLE'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虫草鸡精;冰糖燕窝;花粉健身膏;蜂蜜”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35783号“鹰金钱EAGLE-CO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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