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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11064号“優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9183号
2018-03-13 00:00:00.0
申请人:曾琼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11064号“優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商标,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154629号“优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其不应阻碍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至该异议作出结论,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证明。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1364号准予注册决定,对引证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蜜饯、食用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腌橄榄、食用油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商标,均由汉字“优群”构成,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11064号“優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商标,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154629号“优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其不应阻碍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至该异议作出结论,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证明。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1364号准予注册决定,对引证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蜜饯、食用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腌橄榄、食用油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商标,均由汉字“优群”构成,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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