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4230250号“福乐猫”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2715号
2020-09-25 00:00:00.0
异议人:临沂福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英如
异议人临沂福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英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4230250号“福乐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乐猫”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板;建筑用熟石膏;瓷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01677号“福猫”、第8224920号“福猫FUMAO”、第17482740号“福猫FUMA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人造石;非金属门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商品中的“胶合木板;镁铝曲板;木板;镶饰表面的薄板;大理石;瓷砖”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相同和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30250号“福乐猫”商标在“胶合木板;镁铝曲板;木板;镶饰表面的薄板;大理石;瓷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英如
异议人临沂福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英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4230250号“福乐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乐猫”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板;建筑用熟石膏;瓷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01677号“福猫”、第8224920号“福猫FUMAO”、第17482740号“福猫FUMA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人造石;非金属门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商品中的“胶合木板;镁铝曲板;木板;镶饰表面的薄板;大理石;瓷砖”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相同和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30250号“福乐猫”商标在“胶合木板;镁铝曲板;木板;镶饰表面的薄板;大理石;瓷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