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3070427号“牛牛椰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0243号
2023-07-10 00:00:00.0
异议人:海南椰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任你喝(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南椰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任你喝(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070427号“牛牛椰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牛牛椰椰”,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蜂蜜;饼干;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玉米花;糖果;糕点;米果(膨化食品);月饼;食用豆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6851号、第51590396号“椰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糕点;豆类粗粉;谷类制品;食用淀粉;冰淇淋;冻酸奶(冰冻甜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等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70427号“牛牛椰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任你喝(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南椰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任你喝(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070427号“牛牛椰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牛牛椰椰”,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蜂蜜;饼干;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玉米花;糖果;糕点;米果(膨化食品);月饼;食用豆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6851号、第51590396号“椰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糕点;豆类粗粉;谷类制品;食用淀粉;冰淇淋;冻酸奶(冰冻甜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等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70427号“牛牛椰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