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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92710号“贵族部落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01692号
2025-01-06 00:00:00.0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科宝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4日对第55792710号“贵族部落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839250号“水中贵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13571号“水界贵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92057号“特尊贵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一直与申请人驰名商标“百岁山”组合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2、行业协会函件;3、在先案例资料;4、广告审计报告、报刊杂志宣传资料、广告证明、协议及相关发票、赞助项目及相关照片;5、参与公益的资料;6、销售合同及发票;7、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出口统计数据;8、所获荣誉;9、博民字【2005】58号文件;10、产品及生产车间、水厂照片;11、产品检验检疫文件和质量认证文件;12、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13、申请人维权资料;14、被申请人商标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三、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四、被申请人一直在正当合法经营。五、争议商标正常合法的使用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宝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商标异议审理决定于2023年6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2类“啤酒;蜂蜜啤酒”等商品上,经转让,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纯净水(饮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不足以判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欺骗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足以证明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科宝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4日对第55792710号“贵族部落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839250号“水中贵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13571号“水界贵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92057号“特尊贵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一直与申请人驰名商标“百岁山”组合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2、行业协会函件;3、在先案例资料;4、广告审计报告、报刊杂志宣传资料、广告证明、协议及相关发票、赞助项目及相关照片;5、参与公益的资料;6、销售合同及发票;7、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出口统计数据;8、所获荣誉;9、博民字【2005】58号文件;10、产品及生产车间、水厂照片;11、产品检验检疫文件和质量认证文件;12、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13、申请人维权资料;14、被申请人商标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三、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四、被申请人一直在正当合法经营。五、争议商标正常合法的使用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宝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商标异议审理决定于2023年6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2类“啤酒;蜂蜜啤酒”等商品上,经转让,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纯净水(饮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不足以判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欺骗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足以证明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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