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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26024号“禾沣农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2759号
2025-05-21 00:00:00.0
申请人:厦门禾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26024号“禾沣农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67550号“禾沣”商标、第71256475号“禾丰”商标、第73353861号“禾丰”商标、第76332437号“禾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活动物;活家禽;动物食品;饲养备料;牲畜强壮饲料;饲料;家畜催肥熟饲料;宠物食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活动物;活家禽;动物食品;饲养备料;牲畜强壮饲料;饲料;家畜催肥熟饲料;宠物食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标一至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26024号“禾沣农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67550号“禾沣”商标、第71256475号“禾丰”商标、第73353861号“禾丰”商标、第76332437号“禾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活动物;活家禽;动物食品;饲养备料;牲畜强壮饲料;饲料;家畜催肥熟饲料;宠物食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活动物;活家禽;动物食品;饲养备料;牲畜强壮饲料;饲料;家畜催肥熟饲料;宠物食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标一至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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