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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06231号“MCCO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99520号
2020-11-19 00:00:00.0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06231号“MCC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655135号“MR.COOL冰淇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68528号“麦库MC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50098号“MR.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50159号“MR.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55135号“ME 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172010号“ME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962607号“MY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七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一、三、四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六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06231号“MCC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655135号“MR.COOL冰淇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68528号“麦库MC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50098号“MR.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50159号“MR.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55135号“ME 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172010号“ME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962607号“MY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七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一、三、四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六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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