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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58825号“LACOWGIO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08356号
2023-10-30 00:00:00.0
申请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欣悦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3日对第49658825号“LACOWGIO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JORYA”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注册使用,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802581号、第4673017号、第30816523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0171916号“JOR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服装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JORYA”经过申请人的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完全包含申请人引证商标四,是对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JORYA”系列商标在服装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申请人“JORYA”商标。争议商标明显是被申请人串通争议商标原权利人,抄袭“卓雅”以及知名化妆品品牌“兰蔻”,并将其拼合而成的仿冒商标,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的行为也难谓善意。被申请人及其股东在多个类别、采用多种形式申请拼合“卓雅”以及知名化妆品品牌“兰蔻”的仿冒商标,还在未获得第 25 类服装商品上“兰蔻卓雅”、“LACOWEJOYA”商标的商标权的情况下,不顾侵权风险,将其使用在其销售的服装、店铺中,并用于宣传中,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被申请人私下勾结申请人供货商,定作“JORYA”同款服装,并在淘宝平台销售“JORYA”品牌的假货,利用“JORYA”品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的主观恶意性明显。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二十多年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并且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成为不法分子竞相模仿和抄袭的对象,申请人为了维护品牌商誉作出了不懈努力,与本案相近似的案例都维权成功。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
2、申请人企业及“JORYA”商标部分所获荣誉;
3、“JORYA”商标宣传活动照片;
4、广告宣传合同;
5、“JORYA”品牌代理及经销合同;
6、部分JORYA专卖店情况;
7、“JORYA”品牌展销协议;
8、“JORYA”构成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认定文件;
9、“JORYA”商标受保护记录;
10、争议商标原权利人及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11、“兰蔻”百度百科以及在先裁定;
12、被申请人及其股东申请的仿冒商标情况;
1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销售服装对比图;
14、被申请人使用“兰蔻卓雅”、“LACOWEJOYA”的相关报道;
15、(2014)平民(商)初字第4156号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冠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于2022年7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和第35类、41类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23件商标,其中8件商标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处转让获得,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兰蔻卓雅”、“LACOWGIOYA”、“LACOWEJOYA”商标。
4、由申请人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杨婕在被申请人公司担任监事及股东。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已有所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5类、41类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应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JORYA”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上述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销售、宣传范围、市场规模、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其具有代理、代表关系以及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其商标存在。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早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五,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4可知,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关联关系。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23件商标,其中8件受让自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兰蔻卓雅”、“LACOWGIOYA”、“LACOWEJOYA”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设计来源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还在首页援引了第7790611号、第728917号“JORYA”商标、第11481242号“卓雅周末”商标、第18823815号“卓雅”商标,但并未就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欣悦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3日对第49658825号“LACOWGIO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JORYA”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注册使用,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802581号、第4673017号、第30816523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0171916号“JOR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服装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JORYA”经过申请人的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完全包含申请人引证商标四,是对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JORYA”系列商标在服装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申请人“JORYA”商标。争议商标明显是被申请人串通争议商标原权利人,抄袭“卓雅”以及知名化妆品品牌“兰蔻”,并将其拼合而成的仿冒商标,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的行为也难谓善意。被申请人及其股东在多个类别、采用多种形式申请拼合“卓雅”以及知名化妆品品牌“兰蔻”的仿冒商标,还在未获得第 25 类服装商品上“兰蔻卓雅”、“LACOWEJOYA”商标的商标权的情况下,不顾侵权风险,将其使用在其销售的服装、店铺中,并用于宣传中,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被申请人私下勾结申请人供货商,定作“JORYA”同款服装,并在淘宝平台销售“JORYA”品牌的假货,利用“JORYA”品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的主观恶意性明显。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二十多年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并且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成为不法分子竞相模仿和抄袭的对象,申请人为了维护品牌商誉作出了不懈努力,与本案相近似的案例都维权成功。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
2、申请人企业及“JORYA”商标部分所获荣誉;
3、“JORYA”商标宣传活动照片;
4、广告宣传合同;
5、“JORYA”品牌代理及经销合同;
6、部分JORYA专卖店情况;
7、“JORYA”品牌展销协议;
8、“JORYA”构成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认定文件;
9、“JORYA”商标受保护记录;
10、争议商标原权利人及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11、“兰蔻”百度百科以及在先裁定;
12、被申请人及其股东申请的仿冒商标情况;
1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销售服装对比图;
14、被申请人使用“兰蔻卓雅”、“LACOWEJOYA”的相关报道;
15、(2014)平民(商)初字第4156号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冠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于2022年7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和第35类、41类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23件商标,其中8件商标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处转让获得,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兰蔻卓雅”、“LACOWGIOYA”、“LACOWEJOYA”商标。
4、由申请人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杨婕在被申请人公司担任监事及股东。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已有所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5类、41类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应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JORYA”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上述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销售、宣传范围、市场规模、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其具有代理、代表关系以及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其商标存在。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早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五,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4可知,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关联关系。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23件商标,其中8件受让自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兰蔻卓雅”、“LACOWGIOYA”、“LACOWEJOYA”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设计来源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还在首页援引了第7790611号、第728917号“JORYA”商标、第11481242号“卓雅周末”商标、第18823815号“卓雅”商标,但并未就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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